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的医疗优待政策,增强退役军人的荣誉感、获得感,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实施情况,修订办法如下。
一、优待对象
具有本省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配偶、父母或抚养人、子女);
(二)退役军人及其家属(配偶、父母或抚养人、子女);
(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二、优待项目
(一)住院优待
1.优待对象核算床位费、诊查费、检查费、治疗费、护理费、手术费、检验费等(不含药品、医用耗材费用)医保结算后自付部分进行减免,其中荣立一等功及以上表彰的减免100%,荣立二等功或残疾军人的减免70%,荣立三等功的减免50%,其他优待对象(除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家属外)减免40%,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家属减免20%。烈士遗属参照一等功减免,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照二等功减免。
2.优待对象(除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家属外)每人单次优惠不超过5000元,当年累计不超过15000元(不含住院伙食费、护工费);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家属每人单次优惠不超过3000元,当年累计不超过10000元(不含住院伙食费、护工费)。
3.优待对象(除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家属外)享受最高额度100元的伙食费补助,享受价值150元的水果篮慰问一次(每年度连续住院只享受首次伙食费补助和慰问)。
4.优待对象(除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家属外)入院、出院每次给予80元交通补助或珠三角地区免费接送。
(二)门诊优待
1.参保人员:
(1)免所有诊查费
(2)门诊(不含药品、医用耗材费用)医保结算后自付部分进行减免,其中荣立一等功及以上表彰的减免100%,荣立二等功或残疾军人的减免70%,荣立三等功的减免50%,其他优待对象(除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家属外)减免40%;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家属减免30%。烈士遗属参照一等功减免,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照二等功减免。
2.自费人员(含无参保人员和门诊额度用完的参保人员):
(1)免所有诊查费。
(2)门诊(不含药品、医用耗材费用)进行减免,其中荣立一等功及以上表彰的减免50%,荣立二等功或残疾军人的减免40%,荣立三等功的减免30%,其他优待对象(除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家属外)减免20%,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家属减免10%。烈士遗属参照一等功减免,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照二等功减免。
(三)体检优待
体检总费用进行减免,其中荣立一等功及以上表彰的减免100%,荣立二等功或残疾军人的减免70%,荣立三等功的减免50%,其他优待对象(除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家属外)减免40%,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家属减免30%。烈士遗属参照一等功减免,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照二等功减免。
三、优待凭证
(一)军官证、士官(兵)证,退役军人优待证或转业证、退伍证、残疾军人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离退休证(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立功受奖证件等。
(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或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三)直系亲属提供关联优待对象的相关证件,以及结婚证、户口本等。
(四)证件遗失的,由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现役军人由服役部队出具相关证明。
四、优待服务
(一)门诊设立优待窗口,办理优待相关咨询、审核、登记、优惠等事项。
(二)提供挂号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取药优先、缴费优先和住院优先服务。
五、不列入优待范围的情形
(一)交通事故病人。
(二)工伤病人。
(三)其他不列入医保支付的情况。
(四)将有关证件借给他人或使用他人证件的。
六、其他事项
(一)因异地因素不能及时进行医保结算的优待对象,参照本地优待对象减免标准执行。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广东省第二荣军医院。
广东省第二荣军医院
2023年5月31日
附件:广东省第二荣军医院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惠内容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