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医院名称:广东省第二荣军优抚医院。英文名称:Guangdong Second Rongjun Youfu Hospital。中文简称:省二荣院。
第三条 医院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江浦西路59号。
医院执业地址:以佛山市卫生健康局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地址为准。
第四条 医院经费来源:财政补助。
第五条 医院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陆拾陆万元。
第六条 医院的举办单位: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第七条 医院行政工作及退役军人事务方面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医疗方面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第八条 医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医院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以党委会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医院的功能定位是“平时通用、战时支前、战后善后”的省级优抚医院,是支持部队备战打仗的重要阵地、保障优抚对象的重要平台、参与公共医疗服务的重要资源。
第十一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主要承担全省五至十级伤残军人、带病回乡、无传染病且生活能自理的复退军人及其他重点优抚对象的体检、康复治疗和疗养工作;对外开展核准的医疗诊疗科目,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 医院的宗旨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优抚对象和人民群众服务。
第十三条 院训是崇军厚德,精医笃行。
第十四条 医院愿景是打造优抚特色、人民满意、国内一流的优抚医院。
第十五条 医院的发展战略是质量立院、制度管院、人才强院、文化兴院。
第十六条 医院的院徽:
院徽以蓝白为主色调,圆形造型寓意团结和谐。大写字母“G”、“R”分别为“广东省”和“荣军”拼音首字母,“R”同时也是“康复”英文单词“rehabilitation”的首字母,体现医院康复特色。院徽以稻穗和国际医疗标志为背景,稻穗代表着荣誉,象征着服务荣军使命光荣;国际医疗标志代表着医院。整个背景运用光亮手法呈现发光发亮效果,寓意在优抚事业及康复医疗建设征途上持续发光发热,贡献力量。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七条 医院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医院设立中共广东省第二荣军优抚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委”),下设若干党支部。坚持和加强党对医院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医院设立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医院预算。医院重大问题需要提交党委会审议和决策。
第十八条 医院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医院党委在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促改革、保落实上发挥领导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医院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九条 医院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医院党委职权范围: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做好政治思想、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增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医院党委议事规则: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会议讨论或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二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医院的公益性。
(二)行使医院的举办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提出医院机构编制事项,行使涉外合作交流、与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合作、注册举办新的机构、重大投资建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重大发展权。
(三)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四)组建医院管理层,提名或任免医院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对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医院领导班子不断推进工作创新。
(五)对医院运行、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六)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七)行使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医院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二)医院终止时,负责指导医院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医院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三)行使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二十二条 决策机构
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重要事项。党委会议是医院最高议事决策机构。院长办公会议是医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机构。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提请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医院党委在中共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党组(以下简称厅党组)和中共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直属机关委员会(以下简称直属机关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医院党委会议由医院党委委员参加。党委设委员5名,其中,设书记1名,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设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党委每届任期5年。党委会工作和议事规则严格按照《中共广东省第二荣军优抚医院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广东省第二荣军优抚医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院长办公会议由医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医院纪委书记参加,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
第二十四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设院长1名,副院长2名。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议,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落实优抚医院任务和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医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二)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三)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促使医院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院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每年向医院党委会报告工作、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尊重和维护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医院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医院拟任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产生,院长为医院的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六条 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科室和临床业务科室。医院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按照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批准文件为准。
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业务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荣军和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医疗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七条 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荣军的权利
1.优抚对象的荣誉感得到认可和尊重;
2.享受优先医疗、护理、保健、健康教育的权利;
3.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知情同意权、隐私权;
4.有对医疗机构的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5.获得有关病情资料、医疗护理服务资料的权利。
(二)社会病人的权利
1.获得医疗服务的权利、拒绝治疗权;
2.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知情同意权、隐私权;
3.有对医疗机构的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4.有因医疗事故所造成损害获得赔偿权利(包括请求鉴定权、请求调解权、诉讼权)。
(三)医院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1.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2.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3.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4.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5.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先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医院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8.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荣军的义务
1.如实陈述病情,及时寻求医护帮助的义务;
2.积极配合医护活动的义务;
3.尊重医院工作人员的义务;
4.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和提出改进意见的义务;
5.自我保健的义务。
(二)社会病人的义务
1.如实陈述病情的义务;
2.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一切检查治疗的义务(遵守医嘱的义务);
3.按时、按数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
4.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的义务;
5.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与规定的义务。
(三)医院员工应当履行的义务
1.以人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医院文化理念;
2.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医院各项制度规定;
3.尊重服务对象,优质服务,保护荣军、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4.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5.廉洁行医,恪守医德。不得有收受“红包”和“回扣”以及其他有违医德、有损患者权益的言行;
6.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医院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根据医院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医疗、科研、护理、药事等专业委员会。医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医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医院成立包括工会、团支部等在内的群团组织,健全组织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增强组织活力。员工通过专业委员会、职代会、群团工会等参与医院管理。
(二)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满意度评价机制,落实结果反馈;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三)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参与管理。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医院办公室、医务科按照职能分工,受理服务对象的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对服务对象任何举报线索、口头表述或署名文字表述均须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论答复服务对象或以一定的形式公开发布。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三十条 医院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医院运行管理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激励的原则,科学整合院内外各方资源,建立合理机制实现优质高效,促进医院平稳健康发展。
医院发展规划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制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医院党委审批;科室工作计划由本科室核心组讨论制定,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报请院长办公会批准通过并备案。
工作规划或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明确考核奖惩机制。相应责任人对上级领导和医院负责,受上级领导和全院职工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人力资源管理
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逐步完善岗位结构比例,实现各类人员由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转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完善高端人才、优秀人才引入机制,对特色学科进行重点的人才支持,促进学科发展。
(二)医疗质量安全、教学和科研管理
医疗质量与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临床医技科室在院领导班子和医疗委员会指导下,全面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等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
医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教学管理架构,持续推进教学制度体系及医学教育内涵建设。重视人才梯队建设,通过经费和制度优先保障中青年业务和管理骨干人员的职业化培养。制定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全员能力素质。
医院高度重视科学研究,发挥学术引领作用。全院应严格按照国家、部省市各级基金委以及医院科研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业务范围内的科研工作,规范科研经费的合理合法使用。严格执行临床科研的伦理与学术审查制度。加强科研诚信监管和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制度。加强学科及平台建设,做好全院学科发展的研究和规划编制工作,统筹推进学科资源的调整、集成和融合。
(三)后勤、设备、物资和信息管理
医院后勤管理秉承“服务荣军和患者、服务临床一线”的原则,依据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发展要求,提供安全、规范、优质、高效的保障服务。
医院后勤管理对象涉及物资、基建、设备、信息、服务等内容。对物资设备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经济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
医院合理配置适宜医学装备,建立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药品、耗材等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
医院要按照国家和行业发布的信息化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大力推进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于医院信息平台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推进医院内部信息系统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强化医疗健康数据分析应用,提高医院服务质量和管理效能。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医院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医院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医院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医院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等。依法按章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医院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第三十四条 医院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模式,对财务收支、决算、绩效、预算管理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二)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三)医院应当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四)医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进行管理,应当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五)医院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
第三十五条 医院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医院接受捐赠、资助的范围,应当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对捐赠、资助的物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医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制度。接受捐赠、资助的财产应当全部纳入医院资产统一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十七条 医院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九条 医院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或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地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三)科室分布、人员标识、标识导引。
(四)服务内容、重点学科及医疗技术准入、服务流程及须知等。
(五)涉及公共卫生、疾病应急处置相关服务流程信息。
(六)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
(七)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
(八)招标采购信息。
(九)行风廉政建设情况。
(十)咨询及投诉方式。
(十一)其他应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医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一条 医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医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四十三条 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拍卖、调拨、划转或直接由举办单位收回。
(一)医院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无偿转移,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医院转为企业的,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医院撤销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医院合并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五)医院分立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四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院宗旨、发展目标及其他章程内容发生变化的,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章程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涉及某项条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4年5月29日经医院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广东省第二荣军优抚医院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批准后,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