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人员的行为,建立医院与医药(械)等生产经营企业之间的正常交流渠道,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精神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对象
(一)医院全体员工。
(二)药品、设备、器械、耗材、试剂、信息物资、后勤物资等医药代表、销售人员及供应商。
二、医药、器械等代表的范围
本制度所指医药(械)代表是包括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医用仪器设备等宣传、推销、投标等所有相关人员,而其他来院从事宣传、推销活动(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等)人员亦参照本制度执行。医药、器械等代表应当为药品、医疗器械等生产经销企业正式聘用人员,并经医药、器械等经销公司正式授权委托在我院审核注册的业务代表。
三、医药(械)代表行为的管理规定
(一)医药(械)代表在医院开展业务活动需事先在业务主管职能部门审批登记,并佩带统一的工作牌。未经登记、未佩戴证件的医药代表,我院任何科室或在岗职工个人均不予接待。
(二)严禁未在医院进行注册、登记备案的医药(械)等代表在我院从事任何形式的业务活动;已登记备案的与事先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说明理由,否则视同未备案,一律不予接待。
(三)严禁医药(械)代表在非接待时间以谈业务为名擅自进入药学、总务、信息、医务、财务等重点部门,接触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四)严禁在医院门诊时间进出诊间、病区诊疗场所等进行药品、耗材宣传推广等相关的业务活动。
(五)严禁干扰医疗业务工作和诊疗秩序,不得在院区范围内向病人推销所代理药品、耗材。
(六)严禁任何形式的“统方”。
(七)严禁违纪违法的促销活动:如在业务活动中向医院工作人员提供或者赠送现金、礼品或者请吃等行为;医药、耗材销售代表私自赞助医生借举办学术会议之名进行旅游等违规活动。
(八)严禁其他违反行风纪律及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医院内部管理规定
(一)审核、登记程序
医药、器械等代表在本院开展业务活动,应当经我院审核登记。一般每年注册登记一次,中途更换工作人员应及时注册。
1.审核登记程序如下:
(1)药品、医疗器械等生产经销企业向医院药剂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临床科室及院办信息组提出申请,经医务科、总务科(招采办)、院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登记、建档并向院纪委办公室及时备案。
(2)医药、器械等代表在我院进行登记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持有所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工作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我院党委(纪委)办公室登记。
②所在药品、医疗器械等生产经销企业与我院有书面合作业务或者协作协议。
③开展的业务活动属于业务合作或者协作协议所列项目。
④凡属医院新业务、新技术范围的销售企业需要进入院区进行业务联系者,必须遵守医院的管理规定,提前进行备案。
2.审批程序如下:
(1)医药、器械等代表登记后,每次进行相关业务活动前需填写来院预约登记表,经医务科、总务科、院办公室等部门及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业务部门在每次接待后一周内将接待登记表汇总报院党委(纪委)办公室备案。
(2)医药、器械等代表在我院开展业务活动进行审批登记,应当包含如下事项:
①医药、器械等代表的姓名、性别、职务。
②所属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
③业务活动的内容、形式、期限。
④负责接待医药、器械代表的科室、部门等。
3.对不符合上款规定条件的医药代表,不得予以登记。
(二)接待规定
1.接待时间:每月一次,每月第一个周二下午15: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一周)
2.接待地点:(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药剂科——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医学检验科——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医学影像科——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总务科——办公楼一楼108
院办公室——办公楼三楼301
医务科——办公楼三楼303
3.规范接待:各接待部门(科室)应当严格按照“三定三有”即“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要求明确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人员。每月底,各接待部门将《医药(械)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报纪委办公室备案。
4.接待人员:原则上接待人员为医院药剂科、检验室、放射科、招采办、信息组负责人或负责人指定人员,至少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其中一人负责记录接待交流内容并填写《医药(械)代表接待登记表》,交纪委办公室备案。
(三)相关责任
规范管理接待医药、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工作中,业务主管院领导负领导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负部门管理责任,各业务科室负责人负科室管理责任。
(四)处罚规定
如有违反上述行为的生产经销企业,严格执行以下相应处罚制度:
1.对来访时未佩戴胸牌;未经登记、备案进入我院重点区域(门诊诊间、住院部、药剂耗材科、检验科、设备科、信息组等)的医药代表,一经发现立即报告作院纪委办公室。
2.首次发现予以警告,第二次发现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第三次发现或查实存在商业贿赂行为者上报医院纪委,立即停止该药品、医疗器械等生产经销企业在我院的供货,淘汰出医院药品目录,记入本院《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购销黑名单》。
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管理
1.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本院工作人员擅自接待医药代表,一经发现,由纪委约谈涉事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并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涉嫌严重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组织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院纪委不定期深入临床科室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督查,如发现医药代表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应立即阻止并保留证据。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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